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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貧貸乏網日報
中新網7月5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7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共同發布了一批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典型案例,進一步推動實現強制報告義務主體“應報告盡報告”,引導各有關部門完善工作機制,優化工作方法,高質效推動強制報告制度落實落細。
2020年,最高檢等9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2021年,強制報告制度被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吸收,上升為法律規定。隨后,最高檢建立了強制報告倒查機制,推行每案必查。在各部門的有力推動下,強制報告制度效能逐漸釋放——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強制報告發現案件9282件;202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對不履行強制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追究刑事責任14人;2023年,發生在旅館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同比下降30.9%。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別為李某某強奸案、楊某甲虐待案、姚某甲強奸案、高某某虐待案和四川某酒店履行報告責任案,涉及醫療、教育、住宿經營、基層政府組織等多個行業領域。
涵蓋義務主體更加全面,是本批案例特點之一。此前發布的典型案例所涉主體均為醫生、教師或住宿經營者,此次發布的高某某虐待案,則突出了基層政府組織在及時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中的重要作用。
本批典型案例更加強調長效機制建設,集中展現了各地的有益探索,為相關人員發現、報告提供更為便捷、高效、規范的渠道。這批典型案例也對各地在落實強制報告制度過程中采取的監護危機干預、留守兒童保護、被害人綜合救助等做法進行了總結提煉,更加突出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保護。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強制報告制度是保護未成年人免遭侵害的一項重要制度,必須常抓不懈、久久為功。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持續推動強制報告制度落實落細,不斷加強普法宣傳,壓實報告主體責任,完善獎勵和追責機制,確保強制報告制度剛性運行,努力為廣大未成年人撐起一片健康安全的法治藍天。
案例一
李某某強奸案
——住宿經營者及時報告,阻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晚,李某某駕車至貴州省威寧縣某鄉鎮時,路遇被害人趙某某(女,案發時12周歲)。李某某以送其回家為由將趙某某騙上車并載至偏僻小路,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后李某某又將趙某某帶至某賓館,欲開房再次對其實施性侵害。該賓館經營者樊某某在詢問核對信息時發現趙某某神色異常,對李某某有抗拒、害怕反應,二人年齡差距大,身份關系可疑。樊某某將趙某某帶進賓館前臺進行保護并立即報警。2023年2月10日,威寧縣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涉嫌強奸罪提起公訴。同年4月10日,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二、主要做法
(一)細化、明確報告情形,壓實住宿經營者報告責任。為有力推動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逐案倒查的工作要求,威寧縣人民檢察院聯合該縣公安局開展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反向審視工作。針對住宿經營場所易被利用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威寧縣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向縣未保委進行了專題報告??h未保委組織公安、文旅等部門對全縣2000余名住宿經營者開展強制報告制度培訓,詳細講解制度內容、報告途徑、法律責任,并參照中央九部委《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強制報告意見》)和公安部關于旅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規定要求,對住宿經營者發現哪些情況必須報告進一步細化明確,要求住宿經營者在接待非監護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入住時發現未成年人處于醉酒狀態、神情緊張害怕等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本案中,賓館經營者樊某某即是按照上述要求及時報案使得被害未成年人得到及時保護,免遭再次侵害。
(二)建立獎懲激勵機制,促進強制報告制度落實。為激發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報告積極性,推動激勵機制制度化,威寧縣未保委出臺《關于對履行強制報告制度職責人員的獎懲工作方案》。根據該方案,樊某某被獎勵1000元。目前,該縣已累計對12名履行強制報告人員給予獎勵。同時,檢察、公安等單位聯合開展督促住宿經營者落實強制報告制度的“護苗”專項行動,督促落實“五必須”規定,責令600余家違法住宿經營者進行整改,行政處罰50余次,其中吊銷許可證2家。2023年,該縣住宿經營者報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線索26件次,同比上升136%,當地發生在住宿經營場所的性侵害案件同比下降86%。
三、典型意義
目前,住宿經營者落實強制報告制度的情況總體趨好,一些經營者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有效預防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發生。但也有一些經營者對何種情況下需要報告把握不準,不敢報告、不愿報告。為有效推動制度落實,各地可對照九部委《強制報告意見》和“五必須”規定,細化報告情形,通過培訓宣傳、獎懲激勵等方式強化責任,充分調動強制報告主體履行義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住宿經營者也要嚴格落實未成年人住宿安全保護法律責任,提高安全責任意識,積極履行詢問核實義務,敏銳發現可疑情況,將強制報告制度和“五必須”規定落到實處。
案例二
楊某甲虐待案
——教育工作者主動報告,多部門協力保護救助
一、基本案情
楊某甲在妻子離家出走后獨自撫養女兒楊某乙(案發時7周歲)。2018年至2022年,楊某甲因家庭瑣事、學習教育等問題,長期采用掐擰、抽打等方式虐待楊某乙,致其雙肘關節、右肱骨下段損傷。2022年3月,楊某乙所在學校校長陳某某注意到楊某乙情緒異常,不愛參加體育活動,后經仔細觀察,發現楊某乙手臂活動受限、頸部多處瘀青。陳某某向楊某乙了解情況后,得知體傷系楊某甲毆打所致且傷情嚴重,隨即報案。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某甲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訴。2023年2月9日,法院依法判處楊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二、主要做法
(一)多部門協作配合,及時救助保護未成年被害人。本案中,楊某甲系楊某乙唯一監護人,楊某乙隨楊某甲生活期間,楊某甲無固定收入,二人生活較為困難,楊某甲入獄服刑后,楊某乙處于事實無人撫養狀態。為保證楊某乙得到妥善的安置保護,檢察機關、民政部門、教育部門等會商研究后,對楊某乙開展了綜合性的救助保護工作。一方面,針對楊某乙手臂康復問題,街道派員陪同楊某乙前往省級醫療機構就醫,并制定治療方案,治療、交通等費用由司法救助予以保障。為楊某乙提供司法救助金13萬元。另一方面,在楊某甲被羈押后,民政部門第一時間將楊某乙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范圍,并安置于區福利院臨時照護,每月發放2100元生活補貼。同時,教育部門協調轉學事宜,將楊某乙轉入福利院附近學校就讀。此外,檢察機關與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指派專業社工跟進楊某乙心理情況,定期開展心理評估和疏導工作。經過各部門協作配合,楊某乙得到妥善的監護照料,身心健康逐漸恢復。針對楊某甲教育理念偏差問題,新羅區人民檢察院對其進行了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楊某甲認識到原來教育方式的錯誤,提高了親子溝通和家庭教育的能力。楊某甲服刑期滿后,社區將繼續跟蹤、監督其監護行為。
(二)堅持“春蕾安全員”工作機制,強化主動排查、主動發現。為強化未成年人綜合保護,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民政廳、婦聯共同建立了“春蕾安全員”工作機制,構建各部門廣泛參與的未成年人保護隊伍,形成部門合力。龍巖市建立了“春蕾安全員”分級介入機制,組織“春蕾安全員”主動排查情況,及時開展介入處置工作。目前,已通過走訪主動發現侵害未成年人線索43條,并對11起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立案調查。
三、典型意義
保護遭受侵害和面臨危險的未成年人,發現問題是重要的一步,但只是第一步。發現問題后有力有效地解決問題,使未成年人各項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未成年人遠離再次遭受侵害的風險,安全健康成長。本案為學校強制報告后,各部門協同發力,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有效、綜合保護的典型案例。相關職能部門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傷害后,第一時間為其進行了醫療康復、臨時安置、經濟救助、教育幫扶、監護干預等工作,并建立了未成年人保護部門間協同配合機制。各地在落實強制報告制度過程中,不僅要重視責任主體報告責任的落實,還應重視報告后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使身處困難和危險當中的未成年人都能走出困境,遠離危險。
案例三
姚某甲強奸案
——醫務人員主動報告,助力懲治性侵害犯罪
一、基本案情
姚某甲與姚某乙(案發時14周歲,精神發育遲滯,無性防衛能力)系同村村民。2022年6月,姚某甲趁姚某乙家中無人照看之機,與其發生性關系。2023年1月,姚某乙家人發現其懷孕,懷疑系姚某甲所為,遂找到姚某甲對質。姚某甲承認其強奸姚某乙的事實并賠償8萬余元,姚某乙家人同意不再追究姚某甲責任。后姚某乙在家人陪同下到醫院流產。接診醫生發現姚某乙低齡懷孕且智力發育不正常,有遭受性侵害的可能,隨即按照強制報告制度要求報告。2023年3月22日,山東省樂陵市檢察院對姚某甲涉嫌強奸罪提起公訴。同年5月18日,姚某甲因犯強奸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二、主要做法
(一)開發智能報告系統,便捷醫務人員報告途徑。強制報告制度實施過程中,一些醫務人員因擔心引發醫患糾紛、過多占用時間精力等原因,發現可疑情況不愿報告、不敢報告。為打消醫務人員顧慮,保障制度落實,2022年,樂陵市檢察院、衛健局共同研發“強制報告智能報告系統”,將其嵌入醫院診療系統。醫生在診療時若發現未成年人存在懷孕、流產、身體多處損傷等疑似受侵害情況,可通過該系統將相關信息“一鍵推送”給檢察、公安、衛健部門。系統上線后,相關部門開展聯合督導、專題培訓,大力推動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本案中,醫務人員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家屬合意“私了”、不同意報案的情況下,通過“強制報告智能報告系統”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二)檢、警、醫協作配合,及時調取固定證據,有力懲治犯罪行為。本案案發后,公安機關在醫務人員的協助下,及時提取胚胎組織,固定關鍵證據,檢察機關及時介入,為指控犯罪打下了堅實基礎。
(三)深入推進社會治理,有效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權。本案中,姚某乙因失學在家,給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機。針對案件暴露出的部分殘疾兒童失學輟學問題,檢察機關、教育部門、殘聯組織共同研發“適齡殘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法律監督模型”,通過對適齡殘疾兒童名單與在校學生學籍名單進行比對,查找出沒有入學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隨后推動安置26名殘疾兒童隨班就讀、1名殘疾兒童進入特教學校就讀、為10名殘疾兒童送教上門。在此基礎上,多部門共同出臺《關于加強適齡殘疾未成年人控輟保學實施辦法》,制度化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受教育權。
三、典型意義
醫療場所是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線索的重要途徑和渠道,2023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581件系經醫務人員報告發現。本案是醫務人員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典型案例。醫生在被害人家屬反對的情況下,堅持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并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及時提取、妥善保管生物檢材等易滅失證據,對于及時揭露、有效懲治犯罪起到了關鍵作用。近年來,社會大眾對強制報告制度的理解和認同不斷增強,但距離全社會普遍接納、自覺遵守制度要求仍有差距。一些家庭在子女遭受侵害后不愿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未成年人權益,更有一些監護侵害案件,家長極力隱瞞犯罪行為。強制報告義務為法定義務,其履行具有強制性,任何人不得阻礙義務履行。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人員和單位應牢固樹立報告意識,嚴格落實制度要求。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長效機制建設,為制度落實提供充分的便利和保障。此外,各部門應加強對強制報告制度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促進形成知曉報告、理解報告、支持報告的良好氛圍,努力減少報告主體在履行強制報告義務時可能面臨的人為阻礙。
案例四
高某某虐待案
——制度落實責任到人,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
一、基本案情
楊某甲與劉某離婚后與高某某同居。因楊某甲常年在外務工,其女兒楊某乙(案發時8周歲)跟隨高某某生活。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高某某多次毆打、虐待楊某乙,造成輕微傷。班主任董某某發現楊某乙行走不便,經仔細查看發現其腿部燙傷且全身多處陳舊性傷痕。董某某認為楊某乙可能遭受侵害,遂按強制報告要求,將該情況報告所在學校,學校立即報告至教育部門及鄉政府,鄉政法委員韓某某隨即報案。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檢察院對高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訴。2024年1月26日,法院依法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主要做法
(一)實化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數字賦能暢通報告途徑。為有力推動強制報告制度落實,華龍區組建了由未成年人保護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鄉(辦)政法委員為主體的強制報告聯絡員隊伍。聯絡員負責協調相關工作,監督制度落實。同時,檢察機關研發上線“強制報告e平臺”,便于聯絡員進行線索報告、轉介處置、保護救助等工作。本案中,鄉政法委員韓某某即是通過“強制報告e平臺”報告楊某乙疑似遭受侵害情況。線索經平臺自動轉介。各部門聯絡員看到平臺信息后開展相應的保護工作。此外,為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舉報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線索,該區將e平臺線索舉報二維碼張貼在酒店、KTV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發場所和社區、學校等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區域,通過手機掃碼即可隨時舉報相關問題。該平臺運行兩個月,已收到強制報告線索90余條,立案4件,聯合幫扶救助37人次。
(二)能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本案案發后,楊某甲不愿追究高某某刑事責任,而楊某乙時年僅八歲,年幼無法行使告訴權利,檢察機關認定該案屬于法定“被害人沒有告訴能力”的情形,應當按照公訴案件處理,建議公安機關以高某某涉嫌虐待罪立案偵查。2023年3月23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案件辦理期間,鑒于楊某甲長期在外務工,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經征求楊某乙本人及其生母劉某意見,辦案機關指導楊某甲簽署變更與劉某的離婚協議書,將楊某乙交由劉某撫養。目前,楊某乙已跟隨劉某到外地居住,生活、學習恢復正常。
三、典型意義
強制報告的制度效果取決于落實力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九部委《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對強制報告制度要求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各地仍須結合地區實際,構建符合本地情況的具體落實機制。本案中,發案地區建立的強制報告聯絡員機制,就是一項務實舉措,保證了制度落實過程中責任到人、工作銜接、信息共享。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傷害后往往不敢、不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教師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人員必須保持對未成年人異常情況的敏感性,及時發現報告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情況。對于家庭暴力行為構成虐待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無法告訴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按照公訴案件辦理。
案例五
四川某酒店履行報告責任案
——住宿經營者落實“五必須”規定 有效預防犯罪發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21時許,胡某(男,案發時20周歲)和未成年人王某某(女,案發時13周歲)到四川省涼山州雷波縣某酒店辦理入住,酒店工作人員依法詢問未成年人監護人聯系方式及同住二人關系,胡某稱其與王某某系男女朋友關系,之后便借口還未吃飯帶王某某快速離開,酒店工作人員立即將該可疑情況報告轄區公安機關。民警接報后立即展開工作,及時找到胡某、王某某二人。經核實,王某某當天約胡某打游戲,結束后時間較晚,胡某提出兩人在外開房過夜。了解上述情況后,民警迅速聯系到王某某監護人將其接回,并對胡某進行嚴肅批評教育。
二、主要做法
(一)統籌落實強制報告與“五必須”,切實推動報告責任落實到位。為壓實報告主體責任,涼山州公安機關對轄區內所有賓館進行全要素治安信息采集,逐一簽訂法律告知書、責任承諾書,定期開展拉網式排查,對發現未落實報告責任的及時發放風險提醒單。本案中,賓館工作人員認真履行強制報告制度和“五必須”規定,在為胡某、王某某二人辦理入住期間,發現王某某是未成年人后,詳細詢問其與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轄區公安機關報告,使未成年人脫離不法侵害風險。
(二)健全工作機制,源頭防范治理。涼山州公安局建立“兩查一曝”機制,每月組織各區縣公安局對州內旅館等住宿行業履行強制報告制度和“五必須”情況進行交叉檢查、隨機暗訪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予以曝光。雷波縣公安局、檢察院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溝通相關情況,并在移送案件時一并移送強制報告責任落實情況核查材料。
三、典型意義
賓館等住宿經營場所因其行業特殊性,易被利用實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住宿經營者嚴格履行強制報告義務、落實“五必須”規定及未成年人安全保護責任對預防和減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發生具有重要作用。住宿經營場所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必須逐一查驗入住人員信息,并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聯系方式、入住人員身份關系;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旅館等住宿經營者落實強制報告制度的監督檢查,對于落實不力的要及時監督整改,對于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嚴處罰追責。 【編輯:曹子健】